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抽取到的评标专家中,甲专家已从A公司退休5年,但A公司现已更名为B公司,乙专家也已从B公司退休1年。这种情况下,甲、乙两个专家是否算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设施办法(试行)》所限制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情形呢?
郭宪:这种情况不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设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所限制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情形。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所需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此条规定中限制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比例的目的是避免产生过于集中的倾向性评标意见。但是,“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含义仅限于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因此,已退休专家不受此条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