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发售的招标文件和附件图纸中注明设计单位为A公司。A公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通过评审后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请问A公司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吗? 张志军:倾向于不可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个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的设计单位为A公司,A公司与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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