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愿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怎么办?
答:
1.对于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旦出现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但对于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重新招标还是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案例:某企业因扩大产能需新增一条生产线,生产线相关设备采购不是必须招标项目,但企业内部决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外采购。该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经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只有两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采购人不知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讨论中形成三种主张:
(1)应继续本次招标程序,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两家单位发售招标文件,等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宣布招标失败然后重新组织招标。
(2)为提高工作效率,该项目应立即宣布招标失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不得改用其他采购方式,只能重新组织招标。
(3)该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失败以后,项目业主可自主决定重新招标或改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建议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最终从质量、报价和供货方案更优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单位。
解析:由于本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公开招标失败后,可以继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第三种方案可以优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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