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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日期:2021-03-04 来源: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答: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下列三类项目应该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但(1)和(2)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在(3)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其中,属于需要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上述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选择招标后,可自行决定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案例:2010年4月20日,某市计委向某实业公司、某燃气公司13家企业发出邀请招标函件,组织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的市接轨“西气东输”工程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5月2日向各企业发选招标文件3月1日开标。经评标,市计委向实业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随后市政府发文同意由实业公司独家经营本市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实业公司遂办理了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管网设施,并开始动工建设管网。燃气公司对此项目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解析:此招标项目是省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项目须符合如下两个要件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是本项目应属于法定邀请招标情形;二是本项目邀请招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市计委在没有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自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判决:确认市计委作出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市政府授权文件违法,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