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办法》自9月1日起执行。
《办法》提出,评审专家按照“标准统一、择优选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原则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征集评审专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评审专家征集的条件、范围、方式和申报要求,择优选聘各类专家。拟申请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须参加山西省政府采购业务考试且成绩合格。通过审核的评审专家自通过考试之日起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中止聘任,考试合格后可重新申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对评审专家的执业情况进行检验。评审专家存在受到刑事处罚、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除聘任。
针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抽取应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所在设区的市级范围内随机进行。
有未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办理评审专家抽取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采购单位的授权;拟申请抽取专家的专业类别、组成人数以及构成比例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专家抽取业务。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健全评审专家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方式方法,赏优罚劣,促进评审专家依法履职、专业服务。派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情况跟踪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将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纪律遵守等因素纳入信用信息中。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评价。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活动。除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等。